2)第六五六章 陷阱_我的妹妹是偶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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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沁柠对她好,就把自己也参与的陷害程晓羽的事情说出来。

  虽然这些事情似乎发生的不太寻常,有些巧合,可雷鑫却抵挡不了那巨大的诱惑,又自持天衣无缝,无人知晓,还是走进了苏虞兮为她设计的陷阱。

  他忘记了,通往地狱之路,往往都是先由善意铺就的。

  十月五号雷鑫去了“上河”,在李晓琼的办公室签了和成秀晶的演员合同。李晓琼也奇怪苏虞兮为什么会叫成秀晶和一个名不见经传的还在读书导演签演员合同,在询问了苏虞兮之后,得到的答案是合同只是合同,并不会真的参与演出,让她更加百思不得其解,但苏虞兮不愿多说,她也就不再方便询问。

  成秀晶亲自带雷鑫过来的,但没有多呆,只道:“合同有什么疑问,咨询李姐就好了!”

  雷鑫虽然心情激荡,觉得自己一只脚已经踏进了成为名导之路,但还是非常仔细的看了演员合同,基本上没有太过特别的地方。

  只是相对来说,做为聘用方的甲方,也就是他,处于弱势的地位,规矩定的很多,很细,当然这他也能够理解,毕竟对方的名气和自己的实力不成正比,想到这里雷鑫还得感谢程晓羽,让他有了这样的机会。

  看到剧组需要为成秀晶购买的巨额保险,雷鑫也是有些咋舌,光是保险费用就抵的上他这部低成本电影的所有制作费用,不过对于钱他倒是不担心,有了这份合同,他丝毫不怕拉不到赞助,怕是不是少哭着喊着都要投资才对。

  看到第十三条,在该剧筹备、拍摄、直至制作完成的过程中,甲乙双方均不得有相互诋毁。诽谤和对双方不利的言行。甲方不得在拍摄过程中利用乙方进行宣传炒作。

  第十四条,甲方有关演员和剧情的具体事宜必须征得乙方的同意才能进行拍摄,乙方在拍摄完成之后,如拍摄效果达不到预期,可以拒绝参与宣传。

  第十五条,在聘用期间,剧组应自觉维护演员和摄制组的名誉,不能让乙方的名誉因为摄制组受到不良影响。

  第十六条,未经乙方许可,甲方不得从事有关乙方参与电影的宣传,不得以乙方的名义从事任何商业活动。未经乙方同意严禁参加其他单位宴请和接受企业馈赠。如有违反,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向甲方索赔

  显然这里的几条条约是一般演员约所没有的,也可以说是将甲乙双方掉了个,雷鑫也不清楚大牌的演员是不是这样的,这他仔细斟酌了一下,虽然觉得有些严苛,但是毕竟成秀晶现在是超一线的偶像,降格参加他的电影的拍摄,已经是万般幸运了,如果还要求以份公平的合约,那显然是不可能的事情。

  于是雷鑫没有犹豫,在合同上签下了自己的名字,盖了印章,接着李晓琼也签了名字,盖上了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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